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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7498 | 發表對:17498 回應 | |||||||
我是一個50歲的單親老爸,要養2個小孩(國小國中),很不幸的在過年前被資遣了,這個年紀要找工作真是難難難!!! 想要擺攤(服飾)因10幾年前曾經做過服飾中盤商的業務員還有現在的資遣費少的可憐,唉! 我是住彰化,彰化精誠夜市永安夜市.台中文心夜市是我能想到的,不知各位先進能否有好的建議呢?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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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婆2人很年輕在台北縣賣香雞排 ,賣雞排前花了許多冤枉錢(學習費)都是經驗談啦,現在已有店面 還兼賣飲料及焗烤,我們很願意分享心得提供想自己創業的年輕朋友。香雞排的成本為多少,之前我有去詢問幾家加盟的公司,加盟金就要3.4萬元。 香雞排加盟目前國內有許多很不錯的廠商,說實在話 ,你經營的地點非常重要,且要有個人經營的策略,為什麼就是因為大家都是加盟,所以口味都差不多,所以有人訴求超大.豪大 這就是策略 ,就是賣點。有人訴求腌醬甜味、 炸粉特調 、香脆內多汁等這也是技巧、 也是專利、 也是策略。 |
回應編號:17463 | 發表對:17463 回應 | |||||||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此次抽驗轄內小吃店、攤販、餐飲店、量販店及一般商店等即食滷味,合計40件為民眾常吃的滷味食品,檢驗項目為一般衛生標準:大腸桿菌及大腸桿菌群,其中6件初抽結果不符規定,經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後,複抽結果均符合規定。
新版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2年6月21日正式上路,若違反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爰引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滷味是台灣常見的國民美食之一,商家料理好的滷味更是方便,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轄內小吃店、攤販、餐飲店、量販店及一般商店等即食滷味,合計40件,結果全數合格。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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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7443 | 發表對:17443 回應 | ||||||
國稅局於本年度稅籍清查時發現民眾多利用在騎樓前(外)或路邊擺攤營業,卻未辦營業登記,國稅局已陸續發函輔導攤商盡速辦理營業登記。 民眾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8款及第29條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得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利用騎樓、路邊擺設攤位或以機動車輛載運商品定時、定點營業,係屬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 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另國稅局會依營業人所經營項目、地點等要件查定銷售額,若未達起徵點,則可免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擺攤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對於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不是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攤販雖係小本經營,每日營業額不高,惟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高雄國稅局表示,本年度稅籍清查已於4月1日展開,國稅局人員於清查時發現民眾多利用騎樓擺攤營業,卻未辦營業登記,國稅局已陸續發函輔導攤商盡速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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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7380 | 發表對:17380 回應 | ||||||
加盟滷味攤餐車,現加盟合約還未滿但因另有他職想頂讓出去,這樣能合法頂轉讓嗎?還是等加盟合約滿後再頂讓,會不會比較好呢?
加盟合約期間內,加盟店或攤餐車要頂讓,最先考量點就是要先檢視你當初所簽的加盟合約中,有無限制中途不得將加盟攤餐車或店面頂轉讓他人的禁止頂轉讓條款,如果沒有明定禁止攤車頂轉讓他人經營條款,當然你有權將攤餐車頂轉讓他人經營。加盟店要頂讓若有禁止頂轉讓條款,原則上是不能將加盟攤餐車或店面頂轉讓他人經營,但若加盟合約中沒有限定一定要本人親自經營,則可以以合夥或委託經營攤餐車或店面的方式,用合夥或委託他人幫你經營管理,你可定期例如每月就向合夥或委託人拆帳抽成方式營運,來避開加盟合約禁止頂轉讓條款約定。 加盟合約期滿後,一般來說,加盟者就不得再使用加盟總部的商標和招牌,所以你只能單純的頂轉讓店面或攤餐車本體,這種只是單純的生財器具買賣頂讓,當然其頂讓價值絕對是比有加盟連鎖品牌的頂讓價值低很多。 以下是開店商家&加盟禁止頂讓條款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加盟創業者應特別當心禁止頂讓條款內容經營加盟事業實務上,在簽訂加盟合約時,大多數加盟合約上都會有一條,在未經總公司同意下,不得任意轉讓加盟店與第三人,否則視為侵權,要不就是沒收履約擔保金或押金或類似限制禁止擅自轉讓條款,這些約定看似公平合理,但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簽約前可要慎思,若日後經營不善或是因其他因素得要頂讓時,可能會因這條款,帶來很大的困擾,但只要加盟開店創業者簽字,在法律上就視為你同意,禁止擅自轉讓條款即生效。也就是說,加盟開店創業者不能在未經總公司同意下,自行對外登報上網刊登加盟店轉讓訊息,也不能貼紅紙公開加盟店要頂讓的訊息,否則即構成違約。 加盟實務上,除非加盟店家私下找到願意接手頂讓經營的人(但現實面是登報上網要找頂讓店面者就已經很不容易了,就算對方有意願者要頂讓接手但再考慮到要花錢頂讓店面外,還有一筆加盟金要付給加盟總部,除非是非常知名的大品牌連鎖加盟店,不然在此種一隻牛被剝二層皮情形下,原本就少之又少的有意願加盟頂讓創業者絕大多數都會打退堂鼓,最後絕大部份私下頂讓加盟店的下場是加盟者在顧忌擔心履約擔保金被沒收,只好決定咬牙苦撐完剩下,加盟期間或是在嚴重虧損下,關門暫停或結束營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簽加盟合約前應詢問加盟總部有無相關加盟店轉讓案例,可供遵循參考,深入瞭解加盟合約禁止轉讓條款內容,且要特別注意商標和技術轉移方面有無賠償罰責,且要求加盟總部盡解說之責,切莫因為法律上的無知,不好意思或是一時疏忽而讓自己日後處於被動的劣勢。除此之外加盟開店創業者應向加盟總部掙取在加盟合約轉讓條款上附上一但書,但書內約定加盟權利的讓售對象必須先經加盟總部同意,然加盟總部應該幾天期限內回應加盟開店創業者,且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加盟分店和商標使用權和技術轉移同意轉讓,避免日後因轉讓而有不必要的爭議或拖延,以確保加盟權益。
一加盟連鎖店要轉讓, 加盟連鎖體系為保障商譽及考慮接手者的經營水準,大多數是不允許私下頂讓這種事情發生的。 在雙方簽訂加盟合約內容中,絕大多數都會有這條禁止轉讓條款,但實務上,有加盟連鎖體系為考慮加盟者的損失及其他因素考量,也會同意加盟店家將店舖轉讓於第三人。 實務上有規模制度的加盟總部在合約中都訂有轉讓條款,理所當然須按約行事。但如果雙方所簽加盟契約書中未明定禁止轉讓條款且沒有明訂內規,因當初加盟總部簽約對象是加盟店主,所以你就可以從下列三種中挑選出最適合於你的做法 1.以委託經營的方式,請頂店者來幫你經營。 2.整間店和生財設備租給頂店者經營。 3.加盟店主頂店者和加盟總部簽權益轉讓契約。 |
回應編號:17357 | 發表對:17357 回應 | ||||||
北市衛生局為維護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於12月底抽驗士林夜市商圈共15攤現切水果類業者,其中士林市場內有2攤現切水果攤商販售之芒果,經抽驗不符合食品衛生規定,除已由衛生局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裁罰外,市場處於1月29日依契約規定函文要求攤商立即改善,市場處將再會同衛生局隨時抽驗,如未改善者,將終止租約收回攤位。 市場處另訂於2月26日會同本府衛生局辦理士林夜市商圈飲食類攤商(販)衛生講習,加強宣導攤商(販)確實遵守食品衛生相關法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衛生是衛生局稽查重點,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士林夜市商圈之食品衛生是本府稽查重點,經本府衛生局於12月底抽驗士林夜市商圈共15攤現切水果類業者,其中公有士林市場內有2攤現切水果攤商販售之芒果,經抽驗不符合食品衛生規定,除已由衛生局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裁罰外,市場處亦於1月29日依契約規定函文要求攤商立即改善,市場處將再會同衛生局隨時抽驗,如未改善者,將終止租約收回攤位,以維護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聯合稽查士林夜市商圈現切水果攤
稽查結果今日開業計20攤已確實標價並使用經標檢局檢驗合格的電子磅秤;另本府衛生局除向各攤進行食品衛生宣導外,並就現切水果(蓮霧、芒果、甜柿、棗子...等)之衛生標準及是否違法使用食品添加物採樣進行抽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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